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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细则4篇

时间:2023-08-19 15:40:02 公文范文 来源:网友投稿

深圳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细则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西安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制定的《西安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深圳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细则4篇,供大家参考。

深圳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细则4篇

深圳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细则篇1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西安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制定的《西安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03年10月13日

西安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西安市市政管理委员会 2003年10月8日)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垃圾管理,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根据《西安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西安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筑物、构筑物、园林绿化、市政设施建设、维修、零星修缮、拆除等施工过程中所产生的渣土、弃土、弃料、淤泥及其它废弃物。

第三条 本市新城、莲湖、碑林、雁塔、未央、灞桥、长安7区行政区域和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曲江新区(以下简称3个开发区)范围内建筑垃圾的处置、运输等,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四条 西安市市政管理委员会负责全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其职责是:

(一)督促、实施《办法》和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

(二)负责建筑垃圾清运公司的资质认定;

(三)统一印制发放和管理《建筑垃圾运输资质证》、《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书》、《建筑垃圾准运证》;

(四)对各区和3个开发区建筑垃圾管理进行业务指导,协调各区、3个开发区管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矛盾。

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建筑施工现场的管理。

第五条 各区、3个开发区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在市市政管委会的指导下,负责本行政辖区内的建筑垃圾管理,其具体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上级主管部门有关建筑垃圾管理的制度、规定,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与辖区内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和个人签订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书,并监督实施;

(三)审查辖区内建设工程建筑垃圾的排放处置,办理处置手续;

(四)负责建筑垃圾消纳场的设置和管理,并按照市物价部门规定的标准收取建筑垃圾处置费;

(五)负责监督本辖区内运行的建筑垃圾清运车辆,督促清理或清理辖区内乱倒的建筑垃圾;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罚;

(六)承办建筑垃圾的有偿清运。

各区、3个开发区建设部门按照职权负责本辖区内建筑施工现场的管理。

第六条 规划、建设、国土、环保、交通、公安交警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建筑垃圾管理工作。

第七条 建筑垃圾管理,实行谁产生谁清理的原则,不具备清理条件的,可委托有经营管理建筑垃圾运输资质的单位清运。

第八条 建筑垃圾的处置费必须严格按照西安市物价局〔2003〕131号文件收取,即收费标准为4元/吨,根据不同情况向上浮动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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